今年2月1日起,由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聚焦绿色低碳、便利宜居、保护传统、提升品质的目标要求,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增强城市安全韧性等城市更新行动作出一系列规定。
这也是东北地区首部关于城市更新的地方性法规。
在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等市政管网的数据收集和智能化监测能力,及时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应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荒地以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配建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
对既有建筑以修缮加固为主,采取保留、改造和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城市更新项目不得实施大规模拆除、增建和搬迁。《条例》中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风貌进行整治,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更新改造、持续利用。
在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园、绿廊绿道、城际生态隔离带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高品质绿色空间体系,完善公园绿地人文休闲、环境保护、防灾避险、净化生态等生态宜居的综合功能。
《条例》还对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预警的信息交流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以及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使用等作出规定。
去年11月,住建部公布了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名单,辽宁省沈阳市作为东北三省中的唯一一个试点城市,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中,将在统筹谋划机制、可持续模式和配套制度政策方面进行探索。
在两年的时间里,作为试点城市的沈阳市还将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开展既有建筑调查评估,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