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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12月1日施行
    来源:贵阳晚报 作者:肖达钰莎 发布时间:2021-12-0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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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地铁车厢内进食、从事加工制作和传菜的服务员须规范佩戴口罩……”日前,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修正案》第十一条中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修改为“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言行举止文明”后增加“不大声喧哗”,第七项修改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经修改,第十二条明确,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条例修正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王文钰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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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12月1日施行
来源:贵阳晚报 2021-12-01 11:11:39
      “不在地铁车厢内进食、从事加工制作和传菜的服务员须规范佩戴口罩……”日前,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自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修正案》第十一条中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修改为“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言行举止文明”后增加“不大声喧哗”,第七项修改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经修改,第十二条明确,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条例修正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记者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