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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若干措施实施: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来源:生活报 作者:梁晨 发布时间:2021-11-0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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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为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不断提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实施。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采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明确告知其采集信息的目的、内容、方式、用途和范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记者 梁晨)

责任编辑:王文钰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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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若干措施实施: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来源:生活报 2021-11-04 10:53:23
      3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为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不断提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实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采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明确告知其采集信息的目的、内容、方式、用途和范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记者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