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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查扣资金优先返还,让正义及早抵达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1-06-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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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此前的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燃眉之急的话,此次则针对被害人搭起了一座司法救济的坚固桥梁。


  6月22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其中明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这是时隔近5年后,“两高一部”再就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出手。如果说,此前的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燃眉之急的话,此次则针对被害人搭起了一座司法救济的坚固桥梁。


  由国家司法机关背书,确立被害人的“优先返还权”,不仅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也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让正义及早抵达,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升级版”。为打击这一犯罪蔓延势头,司法机关陆续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也取得了不少为人称道的战果。特别是2016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明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对应标准,规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十种情形酌情从重处罚,在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时代发展,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这个特定的群体,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蒙受不法侵害,其处境往往令人担忧。2016年,“广东19岁准大学生被骗光学费后跳海自杀”一事曾引起公众激愤。


  虽说被害人被不法分子诈骗,有自身法律素质不强、防范意识不足等因素。但归根究底,问题源头还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面对无所不用其极的诈骗方法,不能苛求普通公众拥有火眼金睛洞悉犯罪,躲避风险。面对被害人的窘迫处境,司法机关有必要秉持人本精神,帮助其摆脱困境,回归正常轨道。


  从现行法律上看,被害人“优先返还权”也有据可依。在我国刑法、刑诉法等法律中,就赋予了被害人“财物返还权”。刑法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诉法也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解释保障的被害人“优先受偿权”,也是保障被害人“财物返还权”的应有之义。


  审视《意见(二)》,其亮点在“优先”二字。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主要还是被害人的财产及孳息,他方优先受偿即意味着己方受损,且资金在账户上耽误一时,损害便会加重一分。跳出传统的受偿顺序,优先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即便是账户内资金不足,还能按比例获得返还,从而让最需要受到救济的群体,最优先得到帮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更好地摆脱困境。


  遏制不法乱象,修复伤痕与惩治罪恶缺一不可。从突出打击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到涉案账户内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两高一部”出台的新司法解释,推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责任编辑:邱阳审核: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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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查扣资金优先返还,让正义及早抵达
来源:新京报 2021-06-23 09:27:51
      如果说,此前的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燃眉之急的话,此次则针对被害人搭起了一座司法救济的坚固桥梁。6月22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其中明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这是时隔近5年后,“两高一部”再就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出手。如果说,此前的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燃眉之急的话,此次则针对被害人搭起了一座司法救济的坚固桥梁。由国家司法机关背书,确立被害人的“优先返还权”,不仅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也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让正义及早抵达,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升级版”。为打击这一犯罪蔓延势头,司法机关陆续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也取得了不少为人称道的战果。特别是2016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明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对应标准,规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十种情形酌情从重处罚,在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这个特定的群体,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蒙受不法侵害,其处境往往令人担忧。2016年,“广东19岁准大学生被骗光学费后跳海自杀”一事曾引起公众激愤。虽说被害人被不法分子诈骗,有自身法律素质不强、防范意识不足等因素。但归根究底,问题源头还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面对无所不用其极的诈骗方法,不能苛求普通公众拥有火眼金睛洞悉犯罪,躲避风险。面对被害人的窘迫处境,司法机关有必要秉持人本精神,帮助其摆脱困境,回归正常轨道。从现行法律上看,被害人“优先返还权”也有据可依。在我国刑法、刑诉法等法律中,就赋予了被害人“财物返还权”。刑法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诉法也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解释保障的被害人“优先受偿权”,也是保障被害人“财物返还权”的应有之义。审视《意见(二)》,其亮点在“优先”二字。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主要还是被害人的财产及孳息,他方优先受偿即意味着己方受损,且资金在账户上耽误一时,损害便会加重一分。跳出传统的受偿顺序,优先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即便是账户内资金不足,还能按比例获得返还,从而让最需要受到救济的群体,最优先得到帮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更好地摆脱困境。遏制不法乱象,修复伤痕与惩治罪恶缺一不可。从突出打击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到涉案账户内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两高一部”出台的新司法解释,推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向前迈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