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南充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紧紧围绕“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着力整治6大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大要案、典型案例。
近日,从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震慑违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全市“春雷行动2023”第一批案例进行了通报。
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某某非法购买、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案。2022年8月,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部门案件移交,称高坪区金某某涉嫌违规购买、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南充市局立即进行线索核查,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当事人金某某(网名:提子),2022年4月13日通过网络平台店主沈某某,以7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鲨鱼一条,5月、6月先后两次对该鲨鱼进行摆拍和烹食,7月12日将烹食该鲨鱼的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快手和抖音,并迅速成为全网热搜。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根据残体组织样本DNA条形码鉴定,当事人购买烹食的鲨鱼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噬人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该噬人鲨价值2.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充市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2023年1月3日仪陇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餐饮店涉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经查,举报人当日中午与朋友共4人点菜5道,该店服务员以所点菜品不够吃为由又推荐3道特色菜,最终剩下一半未食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销售菜品的过程中,涉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1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依法进行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该店既未张贴点餐提示,也未在菜单上标注菜品分量等内容。通过向正在用餐的消费者调查询问取证,获悉该店仍存在以消费者所点菜品不够吃和推荐本店特色菜为由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仪陇县局遂于1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月18日仪陇县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着力整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案件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阆中某医院涉嫌使用过期急救药品及医疗器械案。2023年1月5日阆中市局执法人员对阆中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四楼四病室院内核酸采集处的3套医用防护服超过使用期限,护士站急救车内的10支“盐酸多巴胺注射液”超过有效期。该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阆中市局已于2023年1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某诊所涉嫌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3年1月4日顺庆区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尼美舒利胶囊等9个品规药品无随货同行单及供货商资质。截至2023年1月9日,当事人仍未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商资质。该诊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顺庆区局已于2023年1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着力整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案件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西充鹭岛店入网销售的食品未按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2022年11月25日西充县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西充鹭岛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在“美团”销售凉菜。西充县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范围,且厨房操作区域未设置专门的凉菜操作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2月29日西充县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超市涉嫌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2022年12月29日仪陇县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现场不能提供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当场警告处罚。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2023年1月28日,仪陇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着力整治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案件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2022年8月12日嘉陵区局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ASHA222Z03064),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车用柴油(规格:0号(VI))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嘉陵局遂于2022年8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以8950元/吨的价格从某公司购得抽检批次车用柴油2吨(折合2380L),货值17900元。后以8.19元/L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于2022年6月24日前售完,取得销售收入19492.2元,获得利润1592.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12月30日嘉陵区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92.2元,处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
着力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案件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2022年10月10日,蓬安县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使用的2台电梯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表》发现2台电梯最后一次维护保养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维保单位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查,该校于2021年9月22日与某公司签订《电梯保修保养合同》,约定将学校该2台电梯承包给该公司维修保养。该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于2022年10月8日对该2台电梯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安县局已于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着力整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案件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购物中心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2年12月26日蓬安县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6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为假酒。蓬安县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购物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1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上述7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属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蓬安县局已于2023年1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着力整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案件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嘉陵第104店涉嫌哄抬药品价格案。2022年12月26日嘉陵区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嘉陵第104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购进价格为6.5元/盒,2022年12月10日前销售价为15.00元/盒,2022年12月18日销售价为60.00元/盒;“复方板蓝根颗粒”购进价格为6.4元/袋,2022年12月10日前销售价为8.00元/袋,2022年12月18日销售价为18.00元/袋;“感冒灵颗粒”购进价格为5元/盒,2022年12月10日前销售价为10.00元/盒,2022年12月18日销售价为30.00元/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嘉陵区局已于2023年1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直营店涉嫌销售商品实施混淆案。2022年12月23日蓬安县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直营店开展涉疫物资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有“福叮咚牌连花清温茶”20盒(标示生产企业:安徽草本固源药业有限公司),该商品外包装颜色、图案组合以及商品名称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连花牌连花清瘟胶囊”外包装近似。经核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发表声明,“连花清瘟”系该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连花清瘟胶囊”药盒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且未授权他人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蓬安县局已于2022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彭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