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头条官网>>头条要闻
“按键伤人”害人害己 依法净化网络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3-08-06 23:24
生成海报

党报头条是中国报业传媒矩阵平台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跨越时空”的言论自由,但各种网络暴力也随之出现,不同于现实中的拳脚相加,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和心灵伤害可能更加严重。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按键伤人”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网民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保持客观和审慎,让“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你我”,严惩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


  微信群内造谣诽谤


  构成侵权道歉赔偿


  余杰和王东是游戏网友,因打游戏时产生不愉快,余杰便在游戏网友组成的微信群里发布针对王东的不实消息,称王东“网贷”“欠钱逾期被追杀”,并将王东的照片制作成遗照样式,配文“肾虚而死”。王东得知后将余杰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微信群系游戏玩家交流群,属于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余杰在涉案微信群内发布含有王东肖像的照片,使用遗照样式进行丑化,并配文“肾虚而死”“网贷逾期”,使用遗照样式对王东进行侮辱,发表不实消息对王某进行诽谤,引起不特定范围的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侵犯了王东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余杰在其朋友圈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东精神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表示,互联网时代的人际交往贯穿线上线下,不特定成员组成的微信群早已超越私密领域,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微信群中的相关言论、行为也应保持理性。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实消息,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其通过修图对原告肖像予以丑化的行为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私人领域,应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守好言论、行为界限。


  低俗言行侵扰他人


  拘留之后仍需赔偿


  李阳和王艳曾是同事,两人在工作中发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李阳将王艳生活照中身体的隐私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此外,李阳还多次发布不雅和低俗言论并@王艳,通过平台私信向王艳发送污言秽语。


  王艳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5月,李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王艳认为,李阳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李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李阳对王艳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已经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不应该再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以及使用原告较为隐私的身体部位照片作为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构成性骚扰;被告在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倩表示,网络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引导扩散不良信息


  担责赔偿公开道歉


  因为私人矛盾,张华通过社交平台发文辱骂朱斌,同时对该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以扩散相关信息。截至朱斌起诉之日,该条博文转发量已超过4000次,评论数超过400条,引发一定程度的网络关注。


  涉案博文发出后,朱斌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大多数内容带有攻击、谩骂的性质。朱斌不堪重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频繁遭受网络暴力,精神饱受折磨,名誉权遭到侵害,要求张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表针对原告的贬损性、侮辱性言论,并以转发抽奖的方式扩大言论影响、引导话题走向,在客观上达成了提高网络关注度、扩大受众与传播范围的目的及效果。在涉案博文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原告多次收到网友通过平台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鉴于涉案博文内容具有一定的煽动性,应认定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有了更多表达渠道,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网暴他人与在现实中一样,都有可能构成侮辱、诽谤、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名誉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若涉嫌侮辱、诽谤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也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朱阁提示,遭遇网络暴力时,可关闭私信和评论功能,减少外界负面信息对自己的影响,同时保存相关侵权证据,与网络平台联系要求删除信息、封禁账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手以后恨意难消


  传播私照构成侵权


  小玉和李翰曾为男女朋友,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此后,李翰连续多日在微信上辱骂小玉,并向其发送分手前拍摄的亲密照片。随后,李翰又在小玉作为群主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两人的亲密照片,并将小玉的私密照发送给群中的陌生人。小玉为此诉至法院,主张李翰恶意泄露、非法传播自己视频和照片的行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曾为恋人关系,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拍摄原告私密视频与照片,并将其发送给他人、在微信群内传播,而且持续采取短信轰炸的方式骚扰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翰立即删除其收集的与原告有关的视频及照片,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铭溪表示,“隐私”的特点之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正是从这两方面出发,民法典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恋人之间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处理纠纷也要守法,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进行侮辱、威胁。如果出现隐私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责任编辑:余山审核:陈钇彤
微信

扫描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
“按键伤人”害人害己 依法净化网络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2023-08-06 23:24:37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跨越时空”的言论自由,但各种网络暴力也随之出现,不同于现实中的拳脚相加,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和心灵伤害可能更加严重。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按键伤人”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网民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保持客观和审慎,让“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你我”,严惩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微信群内造谣诽谤构成侵权道歉赔偿余杰和王东是游戏网友,因打游戏时产生不愉快,余杰便在游戏网友组成的微信群里发布针对王东的不实消息,称王东“网贷”“欠钱逾期被追杀”,并将王东的照片制作成遗照样式,配文“肾虚而死”。王东得知后将余杰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微信群系游戏玩家交流群,属于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余杰在涉案微信群内发布含有王东肖像的照片,使用遗照样式进行丑化,并配文“肾虚而死”“网贷逾期”,使用遗照样式对王东进行侮辱,发表不实消息对王某进行诽谤,引起不特定范围的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侵犯了王东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余杰在其朋友圈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东精神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表示,互联网时代的人际交往贯穿线上线下,不特定成员组成的微信群早已超越私密领域,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微信群中的相关言论、行为也应保持理性。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实消息,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其通过修图对原告肖像予以丑化的行为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私人领域,应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守好言论、行为界限。低俗言行侵扰他人拘留之后仍需赔偿李阳和王艳曾是同事,两人在工作中发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李阳将王艳生活照中身体的隐私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此外,李阳还多次发布不雅和低俗言论并@王艳,通过平台私信向王艳发送污言秽语。王艳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5月,李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王艳认为,李阳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李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李阳对王艳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已经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不应该再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以及使用原告较为隐私的身体部位照片作为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构成性骚扰;被告在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倩表示,网络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引导扩散不良信息担责赔偿公开道歉因为私人矛盾,张华通过社交平台发文辱骂朱斌,同时对该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以扩散相关信息。截至朱斌起诉之日,该条博文转发量已超过4000次,评论数超过400条,引发一定程度的网络关注。涉案博文发出后,朱斌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大多数内容带有攻击、谩骂的性质。朱斌不堪重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频繁遭受网络暴力,精神饱受折磨,名誉权遭到侵害,要求张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表针对原告的贬损性、侮辱性言论,并以转发抽奖的方式扩大言论影响、引导话题走向,在客观上达成了提高网络关注度、扩大受众与传播范围的目的及效果。在涉案博文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原告多次收到网友通过平台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鉴于涉案博文内容具有一定的煽动性,应认定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有了更多表达渠道,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网暴他人与在现实中一样,都有可能构成侮辱、诽谤、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名誉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若涉嫌侮辱、诽谤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也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朱阁提示,遭遇网络暴力时,可关闭私信和评论功能,减少外界负面信息对自己的影响,同时保存相关侵权证据,与网络平台联系要求删除信息、封禁账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手以后恨意难消传播私照构成侵权小玉和李翰曾为男女朋友,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此后,李翰连续多日在微信上辱骂小玉,并向其发送分手前拍摄的亲密照片。随后,李翰又在小玉作为群主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两人的亲密照片,并将小玉的私密照发送给群中的陌生人。小玉为此诉至法院,主张李翰恶意泄露、非法传播自己视频和照片的行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曾为恋人关系,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拍摄原告私密视频与照片,并将其发送给他人、在微信群内传播,而且持续采取短信轰炸的方式骚扰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翰立即删除其收集的与原告有关的视频及照片,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孙铭溪表示,“隐私”的特点之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正是从这两方面出发,民法典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恋人之间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处理纠纷也要守法,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进行侮辱、威胁。如果出现隐私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