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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唐明良 发布时间:2024-07-0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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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改革作为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的重要调节方式,在新质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变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立良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供给优质的制度设计。法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要强化科技创新、数据要素、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按照“良法”的目标来定位,尤其需要突出规则设计的平衡性、改革味和冗余度。立法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面临的矛盾焦点上“划杠杠”,新兴领域的立法,在对准焦点的同时,也要留白,提供发展空间。以数字领域的立法为例,从国际上看,当前已有很多数字立法案例,如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数据法案等,其中有不少可借鉴的制度设计,但对于部分立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提出了是否会减少创新甚至抑制创新的疑问,需要妥善权衡,这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一面“镜子”。新兴领域的立法,很多事项和规则设计是决断于未知之中,尤其考验立法者智慧和立法科学,需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为优良的制度设计适配科学的立法程序,集思广益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善治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配置规范的监管政策。新质生产力所涉及的领域和产业,许多是想象不到、规划不出来的,尤其需要体现执法监管中力度和温度的平衡。同时,要以预防型法治的理念处理好“合规引”和“违法惩”之间的关系,把更多的执法监管力量用在前端合规指引,促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面对新质生产力,传统的适用于旧的生产力质态的执法监管政策工具箱往往不敷使用,需要积极创新,引入更多新的政策工具。如深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对未来产业实施更多的“沙盒”监管(划定相应范围),对“盒子”内的企业或对象,采取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对一时看不准、短时间内专门立法时机不成熟的,需要试点探索前端合规指引,让经营主体提前知晓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当然,对于触碰法律底线、违法犯罪侵害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情形,需要严格执法、依法惩治。


  促改革,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划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全面深化改革是变革生产关系的重要途径,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这些体制机制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法治来加以确认和保障。需要指出的是,新质生产力是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共同培育和驱动形成的,因此,该领域改革的关键仍然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在科技创新要求下,积极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如何在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中发挥好“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作用,既让政府在这些领域比过去更积极有为又不突破基本的边界。这是十分关键的新课题,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固化改革成果、破解改革难题、预留改革空间。


  稳预期,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发挥的作用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对于经营主体而言,能稳定其预期、巩固其信心的营商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新质生产力因其“新”,必然带有某种前沿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对其信心尤为关键。为此,需要在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政策支持等方面增强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既要“给优惠”,更要“给机会”。同时,对于新质生产力中的“新劳动者”,也要为其积极探索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此外,基于新质生产力的特征,对一些需要保持战略耐心的领域,将宽容失败予以制度化明确,激励创新者吃下“定心丸”;对于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创新试验,需要依法依规实施容错免责。

责任编辑:陈钇彤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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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
来源:学习时报 2024-07-03 16:20:04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改革作为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的重要调节方式,在新质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变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立良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供给优质的制度设计。法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要强化科技创新、数据要素、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按照“良法”的目标来定位,尤其需要突出规则设计的平衡性、改革味和冗余度。立法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面临的矛盾焦点上“划杠杠”,新兴领域的立法,在对准焦点的同时,也要留白,提供发展空间。以数字领域的立法为例,从国际上看,当前已有很多数字立法案例,如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数据法案等,其中有不少可借鉴的制度设计,但对于部分立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提出了是否会减少创新甚至抑制创新的疑问,需要妥善权衡,这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一面“镜子”。新兴领域的立法,很多事项和规则设计是决断于未知之中,尤其考验立法者智慧和立法科学,需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为优良的制度设计适配科学的立法程序,集思广益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善治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配置规范的监管政策。新质生产力所涉及的领域和产业,许多是想象不到、规划不出来的,尤其需要体现执法监管中力度和温度的平衡。同时,要以预防型法治的理念处理好“合规引”和“违法惩”之间的关系,把更多的执法监管力量用在前端合规指引,促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面对新质生产力,传统的适用于旧的生产力质态的执法监管政策工具箱往往不敷使用,需要积极创新,引入更多新的政策工具。如深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对未来产业实施更多的“沙盒”监管(划定相应范围),对“盒子”内的企业或对象,采取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对一时看不准、短时间内专门立法时机不成熟的,需要试点探索前端合规指引,让经营主体提前知晓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当然,对于触碰法律底线、违法犯罪侵害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情形,需要严格执法、依法惩治。促改革,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划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全面深化改革是变革生产关系的重要途径,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这些体制机制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法治来加以确认和保障。需要指出的是,新质生产力是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共同培育和驱动形成的,因此,该领域改革的关键仍然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在科技创新要求下,积极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如何在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中发挥好“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作用,既让政府在这些领域比过去更积极有为又不突破基本的边界。这是十分关键的新课题,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固化改革成果、破解改革难题、预留改革空间。稳预期,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发挥的作用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对于经营主体而言,能稳定其预期、巩固其信心的营商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新质生产力因其“新”,必然带有某种前沿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对其信心尤为关键。为此,需要在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政策支持等方面增强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既要“给优惠”,更要“给机会”。同时,对于新质生产力中的“新劳动者”,也要为其积极探索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此外,基于新质生产力的特征,对一些需要保持战略耐心的领域,将宽容失败予以制度化明确,激励创新者吃下“定心丸”;对于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创新试验,需要依法依规实施容错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