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的战略部署。构建新发展格局离不开科技自立自强。只有科技自立自强,才能真正掌握竞争与发展的主动权,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当前,我国专利和商标申请数量虽跃居全球第一,但知识产权总体质量并不很高,与经济科技强国尚有差距。在世界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各国均努力抢占未来科技发展先机的时期,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更加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支撑,也更加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发挥其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独特作用,有必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提升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能力。当前,创新格局加速变化,少数国家实行知识封锁,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更加复杂,许多企业维权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如中国企业遭遇商标海外抢注、NPE(非专利实施主体)滥诉以及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国外竞争对手以侵犯其专利为由,利用禁诉令制度阻碍或限制我国司法管辖权或者损害中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意图挤压中国企业的国际生存空间。这考验着企业运用法治方式规范内部治理、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发展问题的意识与能力。实践表明,大国竞争和地缘博弈的直接承压者之一就是企业,而中国企业的维权能力,与成为世界级企业所应具备的水准尚有相当距离;眼下正是经济结构转型的特殊阶段,不少企业因各种各样的利益纠葛或法律纠纷而陷入“治理麻烦”。如何聚政府、企业、社会、个人之力,共同加强企业法治建设,是亟需破解的难题。这需要政策制定者和司法机关创设和推行为企业践行法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所必需的制度环境和法治环境,也需要更加积极有效的社会监督和互动,提升企业法治建设的动力。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动性。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激励创新。无论是履行条约还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都是为打造更好的贸易、投资和创新环境,归根结底是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只有企业自身强大起来,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支撑国家发展战略、顶住大国竞争压力。但就目前商业实践而言,知识产权维权仍存在“时间长、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等现象,挫伤了企业创新活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不仅需要科学立法,也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真正实现文本上的法律到实践中的法治。其中,司法作为重要一环,需要进一步加大直面复杂问题的能力,既要注重保护的刚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强化保护不动摇;又要注重保护的政策性,从根本上解决好保护力度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内外评价不尽一致的问题。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中之重,事关国家发展安全。当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寻找科技创新的突破口,我们不能在这场科技创新的竞争中落伍。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仍然存在法律规则缺位、法律适用冲突、法律救济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表现较为突出。商业秘密纠纷通常发生在发展较为迅速、竞争较为激烈的高新技术领域如芯片研发与生产领域,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则能够促进和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我国目前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实践的需要呼唤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专门立法有助于完善诉讼程序,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合理扩大保护范围,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等。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提高对我国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我国科技实力不被侵蚀。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和保护不力都不利于创新发展。实践中,被控侵权人在经历了行政处罚或刑事罚金后,基本已无财产可供民事赔偿和执行,致使权利人损失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如何平衡好私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私权益救济的有效实现,是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基本价值取向,发挥民事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关键。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毕竟是民事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更适合以民事保护为主要方式。相反,刑事保护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和界限,以免损伤具有生机活力的创新机制。虽然刑事司法保护以其强大威慑力,对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独特作用,但是刑事司法保护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刑罚惩治的通常是那些侵权最为初级且极易识别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那些识别标准不易掌握或者具有不确定性的违法行为,刑事过度介入可能会影响创新环境。只有稳妥合理适用不同法律责任形式,才能有效发挥其内在蕴含的价值和功能,促进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整体效能。
树立高标准保护意识。当前,国家或地区之间知识产权磋商日益频繁,表现为国家多、层次高、议题广等特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经贸关系的焦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呈现出强保护趋势。在目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贸关系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参与全球贸易的重要表现。要立足我国发展实际,丰富完善符合国内创新需求的体制机制,同时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保持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等国际规则的制度衔接。如我国目前正积极寻求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CPTPP代表了当前世界上知识产权领域内容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规则,加入CPTPP有助于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涉及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还可能涉及国家主权、经济发展等问题,在讲规则的同时又要服从国家利益。此外,那些具有浓厚历史传统和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涉及传统文化、老字号、贴牌加工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注重国情实际和中国特色,以创新和发展为指引,创造性地适用规则。
(作者:宋建立,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