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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证签约,让校外培训双方有规可依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玉兰 发布时间:2021-11-1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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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质量,化解校外培训中产生的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源头上解决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封面、使用说明、特别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组成,其中,合同正文包括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其他约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就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合理界分,对培训服务标的的质量要求、保证条件及风险分配等给出了恰当定义。


  “适用范围包括线上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同时,在使用说明中明确适用范围包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的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情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敦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多个条款下设置了任选项,由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进行勾选,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任选项的预留增强了文本条款的适用性,既是对培训服务情况复杂化的有效应对,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作出更加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


  保障学员及家长合法权益


  “双减”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也随之产生。比如,培训机构跑路事件频发,家长遭遇退费难、维权难等问题。校外培训“隐形变异”问题也日益凸显,被查处了之后换个“马甲”又冒出来,地下经营、无证办学的机构和自然人大量涌现,场地安全也无法保障。


  这些不良现象既打击了合法机构的合规积极性,也为参培学员及家长带来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聚焦部分机构资质不全、采用培训贷等方式进行违规收费、退费难、场地和校车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突出问题,通过相应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


  华东师范大学课程教学研究所教授、国际校外教育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薇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为减少合同纠纷,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培训市场环境,从根本上保障签约双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学员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为合法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护航


  此前,校外培训行业野蛮生长,不少机构证照资质不全,却什么都敢广告宣传,不仅误导了学生和家长,也在培训行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细节上把好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的第一关,明确要求培训机构“亮证签约”,不仅保护学员权益,也保护了合法培训机构的权益。上海市培训协会(市教育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欣认为,虽然《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但考虑到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规范化程度和自律管理,全国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单位推广使用。


  张薇说:“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更好帮助地方行政和执法部门落实相关政策,为培训机构的合规经营指出更为清晰的方向。”


  对校外培训机构来讲,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需关注两个重点:预收资金管理和招生宣传管理。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约定采用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保障措施确保预收费资金安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预收费的相关要求。王欣建议培训机构明确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等情形下相关的收退费标准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招生宣传材料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建议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材料中有关办学条件、培训方法、师资配置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提升招生宣传的规范化程度,做到名实相符。”王欣说。(本报记者 李玉兰)


责任编辑:邱阳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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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证签约,让校外培训双方有规可依
来源:光明日报 2021-11-19 09:15:47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质量,化解校外培训中产生的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封面、使用说明、特别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组成,其中,合同正文包括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其他约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就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合理界分,对培训服务标的的质量要求、保证条件及风险分配等给出了恰当定义。“适用范围包括线上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同时,在使用说明中明确适用范围包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的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情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敦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多个条款下设置了任选项,由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进行勾选,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任选项的预留增强了文本条款的适用性,既是对培训服务情况复杂化的有效应对,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作出更加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保障学员及家长合法权益“双减”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也随之产生。比如,培训机构跑路事件频发,家长遭遇退费难、维权难等问题。校外培训“隐形变异”问题也日益凸显,被查处了之后换个“马甲”又冒出来,地下经营、无证办学的机构和自然人大量涌现,场地安全也无法保障。这些不良现象既打击了合法机构的合规积极性,也为参培学员及家长带来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聚焦部分机构资质不全、采用培训贷等方式进行违规收费、退费难、场地和校车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突出问题,通过相应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华东师范大学课程教学研究所教授、国际校外教育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薇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为减少合同纠纷,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培训市场环境,从根本上保障签约双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学员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为合法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护航此前,校外培训行业野蛮生长,不少机构证照资质不全,却什么都敢广告宣传,不仅误导了学生和家长,也在培训行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细节上把好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的第一关,明确要求培训机构“亮证签约”,不仅保护学员权益,也保护了合法培训机构的权益。上海市培训协会(市教育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欣认为,虽然《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但考虑到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规范化程度和自律管理,全国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单位推广使用。张薇说:“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更好帮助地方行政和执法部门落实相关政策,为培训机构的合规经营指出更为清晰的方向。”对校外培训机构来讲,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需关注两个重点:预收资金管理和招生宣传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约定采用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保障措施确保预收费资金安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预收费的相关要求。王欣建议培训机构明确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等情形下相关的收退费标准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招生宣传材料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建议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材料中有关办学条件、培训方法、师资配置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提升招生宣传的规范化程度,做到名实相符。”王欣说。(本报记者李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