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昨天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落实“双减”要求,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权限,明确了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按照《办法》,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将从重处罚。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同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办法》还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况,包括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等等。(记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