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海南临高县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公众关注。24日,临高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当事人宋某与林某为某学校同班同学。双方分别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于不同时间对对方实施殴打,其间双方都拍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
尽管此事件还有很多疑问待解,但无疑双方均存在欺凌行为,既是施暴者,也是受害者。网传视频中施暴者的行为也让人触目惊心。面对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我们该如何保护孩子?近日,一位老师在网上发帖,讲述了自己处理班里欺凌事件的过程,她的做法得到众多网友的认同。
这位老师是一所学校的心理老师,也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负责校内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近日,该校的一名女学生向她求助,“说被某男生一直欺负,当众取笑、造谣,女生说想死的心都有”。
被欺凌的女生说,她告诉自己的爸妈后,只得到一句:别去惹他就好了。实在没有办法,她才鼓起勇气来求助老师。
这位老师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安慰了遭受欺凌的女生,肯定她及时寻求帮助的做法。随后这位老师联系了施暴者的班主任,让家长对孩子加以教育。
在与施暴者家长的接触过程中,老师们得知,该施暴者经常被父母打骂。为了保护女生以后不再被欺凌,也为了更好引导施暴者,这位老师和班主任共同策划了一场班会,在征得施暴男生的同意后,老师组织大家表演了一个关于欺凌的“即兴小话剧”。
老师把施暴同学叫到讲台上,又随机抽取了10名同学,让同学们分别上台在施暴者身上贴带有叉号的标签,同时说带有否定意味的话。在施暴者对伤害感同身受后,这位老师又让同学们一一撕掉了他身上的标签,并对他身上的优点给予表扬。
在评论区,不少网友点赞了这位老师的做法:既阻止了霸凌,又让霸凌者感同身受。
这位心理老师说,被欺凌者,我们要鼓励他们勇敢求助,增强自信,学会寻找途径反抗。跟家庭取得联系,让家里增强TA的安全感。
而欺凌者,有可能是家庭教育方式出了些问题的孩子,他们需要得到关注或者力量感。“教育,需要我们用点方式。”
冷漠,是欺凌的帮凶;纵容,是施暴者的庇护所。学生遭遇欺凌行为时,若周围的人能够及时施以援助,就可能改写故事的结局。这位心理老师的做法,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样本”。
面对校园暴力、欺凌事件,家长、孩子、学校应该怎么做?
正当反抗
首先,要教导孩子学会反抗,大声呼救和进行身体上的反抗。同时,要让孩子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自己受到的欺凌行为,严重时请求警方介入。
安抚情绪
当孩子遭遇到校园欺凌事件,家长和老师要第一时间安抚孩子的情绪。如果发现孩子出现情绪、行为方面的异常,很可能是创伤后应激反应,要尽快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注重人格发展
校园欺凌事件的不良后果在于,不只是被欺凌者会受到身心创伤,对欺凌者的人格发育也有负面作用。正在成长发育中的青少年,人格发育并不完善,家长和老师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否则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合理解决矛盾冲突
校园欺凌、暴力往往具有细微化的特点,学生间的矛盾、冲突不是一天发生的,是逐渐积累形成的。老师、家长不能忽略孩子之间的小矛盾,应当引导孩子正确地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合理解决矛盾冲突。
应对校园暴力,除了引导外,我们也需要法律的保护,让惨剧不再发生。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