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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春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3-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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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甘肃省委批准立案的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春明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


  陈春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理想信念,忘却初心使命,与党离心离德,价值观极度扭曲,政治品行极为低劣,对党极不忠诚,是典型的两面人。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处心积虑转移隐匿资产,冥顽不化,拒不交代个人问题,藐视党纪国法,明目张胆以极端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不顾,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多次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由私营企业主为其装修房屋、购置家具;无视企业发展规律和经营现状,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低价抛售企业股票,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个人情况;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借用服务对象钱款,进行期货、股票交易;违规插手国有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失管失教,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职务影响收受礼品礼金;贪婪成性,长期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进行利益输送,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盲目决策与他人合作,刚愎自用,无视主管部门决定,失职失责,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陈春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直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从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省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春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陈春明简历


  陈春明,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09-1982.07 沈阳黄金专科学校冶炼专业学习


  1982.07-1988.02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研究所试验车间技术员


  1988.02-1989.10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车间技术组组长


  1989.10-1994.04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一车间副主任


  1994.04-1996.04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一车间主任


  1996.04-1997.03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技术科科长


  1997.03-1998.04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厂长助理


  1998.04-1998.12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副厂长


  1998.12-2000.02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厂长


  2000.02-2002.12 兰州连城铝厂厂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


  2002.12-2005.03 兰州连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5.03-2005.04 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


  2005.04-2005.07 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5.07-2010.01 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0.01-2011.07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11.07-2014.02 嘉峪关市委常委,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2014.02-2014.10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级)


  2014.10-2015.05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5.05-2019.04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2019.06-2021.06 甘肃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


  2021年6月1日,政协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陈春明不再担任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甘肃省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王文钰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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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春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3-07 09:16:55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甘肃省委批准立案的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春明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陈春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理想信念,忘却初心使命,与党离心离德,价值观极度扭曲,政治品行极为低劣,对党极不忠诚,是典型的两面人。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处心积虑转移隐匿资产,冥顽不化,拒不交代个人问题,藐视党纪国法,明目张胆以极端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不顾,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多次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由私营企业主为其装修房屋、购置家具;无视企业发展规律和经营现状,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低价抛售企业股票,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个人情况;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借用服务对象钱款,进行期货、股票交易;违规插手国有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失管失教,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职务影响收受礼品礼金;贪婪成性,长期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进行利益输送,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盲目决策与他人合作,刚愎自用,无视主管部门决定,失职失责,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陈春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直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从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省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春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陈春明简历陈春明,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09-1982.07沈阳黄金专科学校冶炼专业学习1982.07-1988.02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研究所试验车间技术员1988.02-1989.10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车间技术组组长1989.10-1994.0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一车间副主任1994.04-1996.0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一车间主任1996.04-1997.03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技术科科长1997.03-1998.0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厂长助理1998.04-1998.12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副厂长1998.12-2000.02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厂长2000.02-2002.12兰州连城铝厂厂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2002.12-2005.03兰州连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05.03-2005.04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2005.04-2005.07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人民政府代市长2005.07-2010.01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人民政府市长2010.01-2011.07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11.07-2014.02嘉峪关市委常委,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14.02-2014.10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级)2014.10-2015.05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2015.05-2019.04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9.06-2021.06甘肃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2021年6月1日,政协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陈春明不再担任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甘肃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