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正式签署,这是首次就跨境破产协助出台专门性文件,充分借鉴跨境破产协助的先进理念,创建了两地司法协助新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两地已据此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此次建立两地破产协助机制,是对中国特色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对“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中,两地互涉投资不断增多、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破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破产程序效力范围无法直接及于对方,两地在应对互涉企业破产中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通过司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和拯救困境企业,有利于畅通货物、人员、资本等市场资源的流动,稳定市场交易预期,提振跨境投资者信心,促进两地经贸合作,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破产协助日益成为国际、区际司法合作中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于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新发展格局。在“一国”之内先行探索跨境破产协助规则,有助于全面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
相信此次《会谈纪要》的签署和两地破产协助机制的建立,必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必将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正泽)
《人民日报》(2021年05月15日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