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乐山发生两起生育津贴纠纷案件,一企业两名女职工不仅未能全额追回应得的津贴差额,还因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应该足额发放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截留。但一些企业以足额发放产假工资为由,自行截留女职工生育津贴差额部分。比如在乐山这两起案件中,女职工的应得权益就没能得到有效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单位没有权力克扣半分。一些用人单位或是对政策理解有误,或是故意克扣、截留生育津贴,不论是哪种原因,对于生育津贴被企业“截留”的现象,都要予以遏制。
生育津贴不是用人单位想动就动的“奶酪”,更不是可以随便揣进用人单位腰包的“肥肉”。一方面,地方法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就明确,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类似的地方法规值得推广。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惩罔顾女性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提高不法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尊重孕产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面对单位侵权时,也不能忍气吞声,要勇于维权。
保护孕产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关键要筑牢司法保护屏障,还要形成各方合力,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这样才能为女性劳动者营造更友好的就业环境,让女性劳动者“生育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