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至今,该新规实施已一年多,但媒体实测发现,多家平台仍存在“广告”发布标注不清的问题。
“种草视频”与“种草广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自发的、纯粹的、无功利性的“种草视频”是消费者对相关商家的产品、服务、环境的体验与评价,对其他消费者有一定的参考指引作用;而“种草广告”则是以消费体验的形式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推介,代表的是被推介商家的利益。
《广告法》明确,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然而,揆诸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媒介,仍有大量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视频”未标明或未以显著方式标明“广告”属性,这种“隐性种草”逾越了法律底线,背离了法律的强制性标记要求,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认知混淆,容易误导消费者,容易干扰消费者的消费判断和选择。
带有广告属性的“种草视频”浑水摸鱼,得好好管管。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应承担好主体管理责任,利用“大数据筛查+人工核查”的方式加强对“种草广告”的监测、排查,规范“种草广告”营销及管理行为,健全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机制,为消费者营造一种诚信、透明、可识别性强的消费市场环境。当然,消费者在阅读“种草笔记”、观看“种草视频”的过程中,如发现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却未显著标明为“广告”的,也应向网络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此才能让“隐性种草”行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