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日前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1月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突发事件往往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因其多具有突发性和强烈现实性,尤受公众关切。在突发事件初期,信息匮乏和信息爆炸并存,一方面救灾抢险等方面工作是第一要务,有限应急资源之下主流渠道信息供给难免有不足,另一方面“博流量”“蹭热点”乱象层出、众说纷纭,若任谣言一直跑在真相前面,很可能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当此之时,赢得舆论引导主动权,必须“先声夺人”。媒体作为公共传播机构,以专业能力做好突发事件报道,澄清事实真相,回应各界疑问,弥合信息鸿沟,既是自身职责所在,更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每一起突发事件,都是考验地方政府责任担当的关键时刻。近年来,各地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愈发及时透明,但仍有不少消极应对、“捂”字当头的情况。一些人视媒体记者如洪水猛兽,生怕公开报道影响了当地形象,甚至在“舆情恐惧症”驱使下,出现围攻记者、干涉采访、封控删稿等乱象。凡此种种,不仅难以消除公众的质疑和焦虑,反而会衍生次生舆情灾害,让当地陷入被动的“塔西佗陷阱”。最终呈现的结果就是,越想把事按下去,越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在突发事件面前,媒体正当采访报道不是“添堵”,更不是“添乱”。深入现场,是记者的职责;采访报道,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责任。此次相关法律修订完善,明确了“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相当于以法律刚性,进一步给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吃了一颗“定心丸”。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也是在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做好信息公开。对如何做好“服务引导工作”,各地也应拿出对应的一揽子计划,不阻拦、不回避,不给记者“画地为牢”,不让采访变成一纸通稿。把新闻报道当成改进工作的契机,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能防止次生舆情发生。
理当明确,新闻报道,包括监督性报道,从来不应是为了找问题而找问题,为了挖内幕而挖内幕,而是要秉持建设性姿态,以及时的报道推动问题解决。此次修法在充分明确突发事件中媒体采访报道权利的同时,也明晰了相应义务。“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是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态度。注重报道时度效,查验事件真伪,力求兼听则明,杜绝夹带私货,让报道经得住时间检验而不会发生反转,考验着新闻记者和媒体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
突发事件不是哪个部门、哪个地方的事,而是社会公众关切的大事。在新闻发布和事件处置中,遵循基本规律与规矩,心朝一处想,劲朝一处使,才能最短时间、最大程度凝聚共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