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并于10月9日公开发布。
《基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7类法定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其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罚款幅度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划分,具体裁量权基准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基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个人罚款数额1万元以上、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应当依法公开。
《基准》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对其自查发现的隐患已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