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于4月7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场监管执法面临新挑战。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种类及方法。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原始介质进行查封、扣押。
结合执法实际,规定明确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电子数据取证适用场景,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同时,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需记录的要点,对笔录中应列明的内容作了规定,有效避免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记者 鲁元珍)
《光明日报》(2024年04月18日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