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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家敲警钟 渝发布十大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来源:重庆日报网 发布时间:2022-03-15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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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商家“敲警钟”为消费者指维权路


       重庆发布十大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销售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的减肥药、非正规旅行社诱导老年人消费、培训机构“卷款跑路”……3月14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用十个典型案例给商家“敲警钟”,同时支招消费者合法维权。


       “三无”美容产品致客户“烂脸”


       基本案情:2020年9月,李某安排张某在其经营的美容店治疗,提供产品给张某使用,并承诺产品合格。张某多次反馈使用后面部出现红、紧绷、刺痛等不良反应,李某却指导张某继续使用。


       2020年10月,张某被诊断为瘢痕和皮炎,双下眼睑处疤痕需激光修复治疗。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基本生产信息,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李某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专家点评:如经营者因有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


       健身房会员卡“打水漂”


       基本案情:符某办理了诺伯曼·运动会馆会员卡(次卡),该会馆在春节前暂停营业后未再恢复营业。在会员服务期限内,该会馆场地已变更为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司违约,符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在停业前,符某未使用会员卡,尚余的会员期限足以让符某行使全部会员权利。据此,判决解除服务合同,退还符某全额服务费。


       专家点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销售含违规成分的自制减肥药


       基本案情:陈某、张某在自制的减肥胶囊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通过互联网销售,金额共计194210元。


       处理结果:合川区人民法院在判处二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二人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限期召回产品消除隐患。


       专家点评:民事公益诉讼赋予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单位诉讼主体的资格,即虽然起诉人不是受侵害的当事人,但却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在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对今后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销售假冒品牌酒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1年,四川雅安彭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江小白、劲酒、郎酒销往四川、重庆等地;四川达州卫某某从彭某某处购进假酒后销往四川、重庆等地;重庆云阳胡某某从卫某某处购入假酒后,再销往云阳县各乡镇。


       其中,假冒的江小白检测出环乙基氨基酸钠(甜蜜素),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理结果: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彭某某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江小白”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专家点评: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依托川渝协作机制,有效克服跨区域信息不畅,避免出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复起诉的问题,节约了司法资源。


       “旅行社”诱导老人买高价保健品


       基本案情:重庆某食品公司声称“进超市购买食品满100元即可成为会员”。郑某成为会员后,参加其组织的免费旅游,行程中被诱导购买高价保健品。


       处理结果:经协调,该公司为郑某等游客办理了退货,并退回了购货款。


       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安排多项旅游服务。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旅游者参团旅游要找准正规旅行社,购物时要保持理性,购物后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凭据。


       旅行社委托不合格供应商提供服务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尹某等10人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接待,且无法提供“全球通渝北分公司”相关经营资质。


       处理结果:市文化旅游委责令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作另案处理。


       专家点评:非正规旅行社为获取利润,更容易在旅游活动中订购“黑车”“黑店”以及委派“黑导游”,进一步增大了引发恶性旅游事件,严重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能。


       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诱骗学生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收集高三学生及家长的电话号码,安排工作人员冒充某校老师进行关于复读的虚假宣传。招生话术中宣传的“复读生重本上线率63%、本科上线率100%、有巴蜀中学师资”等内容均与真实情况不符。


       处理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关停。


       专家点评:本案当事人组织员工利用虚假话术进行点对点的精准宣传,广大消费者要保护好个人信息,认真甄别宣传内容,必要时可以对宣传的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和甄别。


       房地产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


       基本案情:2021年8月,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中骏·珑景台项目销售中心购买并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采集购房者人脸信息,确定客户到访途径,促成交易完成。


       截至2021年8月16日,累计有759条已成交客户人脸抓拍数据被当事人使用。


       处理结果: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


       专家点评:作为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支付密码、账号密码等,由于无法更改自己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


       销售假冒品牌洗发水沐浴露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在南川区互邦日化经营部等五家企业(以下简称:“五被告”)的仓库中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


       自2018年起,五被告销售上述产品金额共计1185289.71元。


       处理结果:在支持起诉人参与下,五被告与原告市消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书面道歉;三年内购买销售金额三倍共计3555869.13元惠农产品。


       专家点评:五被告利用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商品能力较弱的特点,侵犯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该调解办法既避免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争议,又在全国率先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起来。


       培训机构“卷款跑路”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市消委会陆续接到多起关于重庆市沄晗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沄晗公司”)涉嫌“卷款跑路”的投诉。同月,沄晗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某到黔江区消委会反映:公司拟申请破产。公司前期收取的培训费无法兑现。


       处理结果:2021年8月,市消委会联合黔江区消委会受理了151名未成年消费者的申请,支持消费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最终,沄晗公司退还培训费用。


       专家点评:本案中,重庆市消委会、黔江区消委会在全国首次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


       重庆已在全国率先出台《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导则》,对预付式消费纠纷、群体性投诉、经营者拒绝调解等案件,可通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方式,帮助挽回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夏梦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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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家敲警钟 渝发布十大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来源:重庆日报网 2022-03-15 15:02:28
          给商家“敲警钟”为消费者指维权路    重庆发布十大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销售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的减肥药、非正规旅行社诱导老年人消费、培训机构“卷款跑路”……3月14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用十个典型案例给商家“敲警钟”,同时支招消费者合法维权。    “三无”美容产品致客户“烂脸”    基本案情:2020年9月,李某安排张某在其经营的美容店治疗,提供产品给张某使用,并承诺产品合格。张某多次反馈使用后面部出现红、紧绷、刺痛等不良反应,李某却指导张某继续使用。    2020年10月,张某被诊断为瘢痕和皮炎,双下眼睑处疤痕需激光修复治疗。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基本生产信息,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李某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专家点评:如经营者因有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    健身房会员卡“打水漂”    基本案情:符某办理了诺伯曼·运动会馆会员卡(次卡),该会馆在春节前暂停营业后未再恢复营业。在会员服务期限内,该会馆场地已变更为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司违约,符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在停业前,符某未使用会员卡,尚余的会员期限足以让符某行使全部会员权利。据此,判决解除服务合同,退还符某全额服务费。    专家点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销售含违规成分的自制减肥药    基本案情:陈某、张某在自制的减肥胶囊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通过互联网销售,金额共计194210元。    处理结果:合川区人民法院在判处二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二人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限期召回产品消除隐患。    专家点评:民事公益诉讼赋予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单位诉讼主体的资格,即虽然起诉人不是受侵害的当事人,但却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在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对今后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销售假冒品牌酒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1年,四川雅安彭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江小白、劲酒、郎酒销往四川、重庆等地;四川达州卫某某从彭某某处购进假酒后销往四川、重庆等地;重庆云阳胡某某从卫某某处购入假酒后,再销往云阳县各乡镇。    其中,假冒的江小白检测出环乙基氨基酸钠(甜蜜素),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理结果: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彭某某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江小白”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专家点评: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依托川渝协作机制,有效克服跨区域信息不畅,避免出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复起诉的问题,节约了司法资源。    “旅行社”诱导老人买高价保健品    基本案情:重庆某食品公司声称“进超市购买食品满100元即可成为会员”。郑某成为会员后,参加其组织的免费旅游,行程中被诱导购买高价保健品。    处理结果:经协调,该公司为郑某等游客办理了退货,并退回了购货款。    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安排多项旅游服务。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旅游者参团旅游要找准正规旅行社,购物时要保持理性,购物后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凭据。    旅行社委托不合格供应商提供服务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尹某等10人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接待,且无法提供“全球通渝北分公司”相关经营资质。    处理结果:市文化旅游委责令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作另案处理。    专家点评:非正规旅行社为获取利润,更容易在旅游活动中订购“黑车”“黑店”以及委派“黑导游”,进一步增大了引发恶性旅游事件,严重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能。    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诱骗学生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收集高三学生及家长的电话号码,安排工作人员冒充某校老师进行关于复读的虚假宣传。招生话术中宣传的“复读生重本上线率63%、本科上线率100%、有巴蜀中学师资”等内容均与真实情况不符。    处理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关停。    专家点评:本案当事人组织员工利用虚假话术进行点对点的精准宣传,广大消费者要保护好个人信息,认真甄别宣传内容,必要时可以对宣传的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和甄别。    房地产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    基本案情:2021年8月,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中骏·珑景台项目销售中心购买并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采集购房者人脸信息,确定客户到访途径,促成交易完成。    截至2021年8月16日,累计有759条已成交客户人脸抓拍数据被当事人使用。    处理结果: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    专家点评:作为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支付密码、账号密码等,由于无法更改自己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    销售假冒品牌洗发水沐浴露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在南川区互邦日化经营部等五家企业(以下简称:“五被告”)的仓库中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    自2018年起,五被告销售上述产品金额共计1185289.71元。    处理结果:在支持起诉人参与下,五被告与原告市消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书面道歉;三年内购买销售金额三倍共计3555869.13元惠农产品。    专家点评:五被告利用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商品能力较弱的特点,侵犯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该调解办法既避免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争议,又在全国率先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起来。    培训机构“卷款跑路”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市消委会陆续接到多起关于重庆市沄晗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沄晗公司”)涉嫌“卷款跑路”的投诉。同月,沄晗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某到黔江区消委会反映:公司拟申请破产。公司前期收取的培训费无法兑现。    处理结果:2021年8月,市消委会联合黔江区消委会受理了151名未成年消费者的申请,支持消费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最终,沄晗公司退还培训费用。    专家点评:本案中,重庆市消委会、黔江区消委会在全国首次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    重庆已在全国率先出台《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导则》,对预付式消费纠纷、群体性投诉、经营者拒绝调解等案件,可通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方式,帮助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