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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四男子拘禁他人暴力讨债被判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1-10-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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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洪丁俐通讯员胥晶肖楚璇)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为了讨债可以毫无顾忌、不择手段。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刘某等四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襄阳市襄城区某村村民梁某等三人承包了崔某的公司基建工程,向被告人刘某的岳父黄某借款20万元一直未归还,刘某时常向三人追要。2016年1月27日下午,刘某与三人约定到襄阳市某宾馆找崔某商议还款事宜,并邀约被告人刘某二、尚某(已判刑)一同前往,刘某二又邀约了被告人谢某、熊某。因崔某拒绝替梁某等三人还款,刘某便指使刘某二、谢某、熊某和尚某将梁某强行带至襄州区某宾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迫梁某还款。刘某二、熊某、谢某及尚某辱骂并踢踹梁某,直至2016年1月30日上午,梁某被迫写下21万元欠条后才离开。2021年4月14日,梁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给岳父索要债务,邀约被告人刘某二、谢某、熊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梁某的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刘某二、谢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熊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能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系坦白。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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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四男子拘禁他人暴力讨债被判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10-13 09:41:51
          本报讯(记者王洪丁俐通讯员胥晶肖楚璇)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为了讨债可以毫无顾忌、不择手段。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刘某等四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襄阳市襄城区某村村民梁某等三人承包了崔某的公司基建工程,向被告人刘某的岳父黄某借款20万元一直未归还,刘某时常向三人追要。2016年1月27日下午,刘某与三人约定到襄阳市某宾馆找崔某商议还款事宜,并邀约被告人刘某二、尚某(已判刑)一同前往,刘某二又邀约了被告人谢某、熊某。因崔某拒绝替梁某等三人还款,刘某便指使刘某二、谢某、熊某和尚某将梁某强行带至襄州区某宾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迫梁某还款。刘某二、熊某、谢某及尚某辱骂并踢踹梁某,直至2016年1月30日上午,梁某被迫写下21万元欠条后才离开。2021年4月14日,梁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给岳父索要债务,邀约被告人刘某二、谢某、熊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梁某的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刘某二、谢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熊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能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系坦白。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