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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恶意诋毁贬损将被严惩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1-10-0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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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海南警方消息,2021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当天依法传唤罗某平(男,湖南长沙人,40岁,新浪微博名“罗某平”)并开展调查。


       经审查,罗某平对其通过微博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将受到怎样的惩处?人民网进行了梳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 


       ——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2月20日,仇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子明批准逮捕。同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5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当庭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重要提示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利用互联网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诋毁烈士形象,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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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恶意诋毁贬损将被严惩
来源:人民网 2021-10-09 15:29:14
          据海南警方消息,2021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当天依法传唤罗某平(男,湖南长沙人,40岁,新浪微博名“罗某平”)并开展调查。    经审查,罗某平对其通过微博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将受到怎样的惩处?人民网进行了梳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     ——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2月20日,仇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子明批准逮捕。同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5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当庭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重要提示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利用互联网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诋毁烈士形象,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必须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