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四个月、吴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的作案枪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和吴某乙来到贵溪市某乡镇山上猎捕野鸟食用,由吴某甲使用购买的气枪射击野鸟,二人在猎捕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野生鸟6只。经鉴定:死体鸟5只,其中雉鸡1只、灰胸竹鸡2只、山斑鸠2只;活体珠颈斑鸠1只。涉案6只野生鸟全部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总计3200元,作案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据悉,贵溪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9月已下发《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规定贵溪市域范围内全年禁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吴某乙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