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租赁合同无效、但承租方已实际使用场地为由,判令佛山某发展公司向林某返还保证金2.3万元,林某向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水电费3159元。
2020年5月8日,佛山某发展公司与林某签订铺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将商铺出租给林某作物流经营之用,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事宜。因林某自2020年12月开始欠交租金及相关费用,经反复协调无果,某发展公司遂于2021年5月10日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欠交的租金、相关费用、滞纳金,并不予退回林某支付的保证金,共计11.9万元。
林某反诉称,某发展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并未报建,合同应无效,且自2021年1月起无故断电导致其无法正常营业而被迫搬离,至今未找到合适铺面重新经营,要求某发展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发展公司自建的案涉场地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无效,某发展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且停电对林某正常使用案涉场地造成影响。虽房屋未报建,但林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拖欠占用费及水电费系其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法院认为,某发展公司需向林某返还保证金,林某需按合同约定租金支付占有使用费和实际产生的水电费,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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