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谈某的5张银行卡、2个银行密码器及1部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谈某的违法所得8040.1元。谈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不上诉。
2020年底,谈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出租银行卡供他人“跑分”获得手续费,后通过“蝙蝠”APP与自称“骑士”的人联系,商定以一天1200元一张的价格出租银行卡。
2021年2月,谈某二人按照“骑士”的安排到福建省泉州市一酒店,谈某将5张银行卡交给“骑士”等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之后3天,谈某所出租的5张银行卡转账流水达560万余元,其共获利8040.1元。同月底,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村民、山西省平定县居民等32人先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称被人以在网上投注、刷单获利等手段骗取资金,经查证共计727404.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