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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1-07-14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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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易某锋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等罪,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初,被告人易某锋偷渡到缅甸,随后在缅甸组建“远峰集团”,组织被告人连某仁等偷渡到缅甸,加入该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集团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通过“杀猪盘”的诈骗方法实施诈骗。首先,组织成员伪装成功人士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寻觅、物色中国境内的年轻女性,精心编制剧本,以谈恋爱、交朋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然后,向被害人推荐博彩网站、赌博APP,编造有内幕消息、投资就能稳赚等信息,甚至以先提供账户让被害人帮忙管理和进行体验等方式,诱导被害人投注;接着,前台成员与后台客服人员相互配合,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游戏输赢,一开始刻意让被害人获取小额返利,继而通过各种手段,诱使被害人追加充值。最后,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被害人全部亏空或无法提现。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该诈骗集团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侯某某、王某某、黄某等8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825万余元,其中最大的两笔诈骗金额为627万元和230.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在缅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该诈骗组织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组织严密、结构完整、成员分工协作,共享犯罪利益,构成诈骗集团。被告人易某锋组织、领导该诈骗集团,应当对诈骗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易某锋为实施诈骗,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易某锋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夏梦审核: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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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7-14 09:18:38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易某锋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等罪,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初,被告人易某锋偷渡到缅甸,随后在缅甸组建“远峰集团”,组织被告人连某仁等偷渡到缅甸,加入该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集团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通过“杀猪盘”的诈骗方法实施诈骗。首先,组织成员伪装成功人士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寻觅、物色中国境内的年轻女性,精心编制剧本,以谈恋爱、交朋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然后,向被害人推荐博彩网站、赌博APP,编造有内幕消息、投资就能稳赚等信息,甚至以先提供账户让被害人帮忙管理和进行体验等方式,诱导被害人投注;接着,前台成员与后台客服人员相互配合,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游戏输赢,一开始刻意让被害人获取小额返利,继而通过各种手段,诱使被害人追加充值。最后,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被害人全部亏空或无法提现。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该诈骗集团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侯某某、王某某、黄某等8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825万余元,其中最大的两笔诈骗金额为627万元和230.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在缅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该诈骗组织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组织严密、结构完整、成员分工协作,共享犯罪利益,构成诈骗集团。被告人易某锋组织、领导该诈骗集团,应当对诈骗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易某锋为实施诈骗,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易某锋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