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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博会上卖“崇明大米”,侵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1-07-0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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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与上海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行政调解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


       这起涉“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是今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施行后,全市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也是首例涉花博会知识产权案件。


       “崇明大米”地理标志遭侵权


       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


       近日,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向行政机关举报,称上海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产品上标识“崇明大米”字样,并在花博会特许农产品主题店内销售,其所用标识涉嫌不规范使用“崇明大米”地理标志。


       6月22日,经相关行政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在花博会现场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上海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在大米产品上不规范使用“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保证不再侵犯申请人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若上海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约定,将向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支付违约金1万元。


       当日,当事人共同向杨浦区法院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杨浦区法院花博会巡回审判点审判人员现场指导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法院在线受理。经对行政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当庭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


       权利人表示,从发现侵权行为到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前后才10个工作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既高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也规范了涉花博会特许产品的市场秩序。


       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维护花博会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杨浦区法院作为崇明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在花博会开幕前制定了《关于为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提供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从加强组织保障、优化立审执衔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等四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举措。


       5月19日,杨浦区法院在花博会北园区正式挂牌设立“杨浦法院驻花博会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安排法官及法官助理轮班进驻巡回审判点,针对涉花博会知识产权纠纷,开展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司法确认、诉讼引导、就地开庭和判后答疑,并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增强驻展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链接


       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程序,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诉讼成讼率。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经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仅凭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要经历以下两个流程:


       第一步: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诉前阶段可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就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主持调解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主持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可以共同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行政调解协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严格审查,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存在瑕疵,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情形的,裁定驳回司法确认申请。


责任编辑:夏梦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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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博会上卖“崇明大米”,侵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7-07 09:47:26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与上海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行政调解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    这起涉“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是今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施行后,全市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也是首例涉花博会知识产权案件。    “崇明大米”地理标志遭侵权    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    近日,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向行政机关举报,称上海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产品上标识“崇明大米”字样,并在花博会特许农产品主题店内销售,其所用标识涉嫌不规范使用“崇明大米”地理标志。    6月22日,经相关行政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在花博会现场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上海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在大米产品上不规范使用“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保证不再侵犯申请人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若上海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约定,将向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支付违约金1万元。    当日,当事人共同向杨浦区法院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杨浦区法院花博会巡回审判点审判人员现场指导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法院在线受理。经对行政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当庭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    权利人表示,从发现侵权行为到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前后才10个工作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既高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也规范了涉花博会特许产品的市场秩序。    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维护花博会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杨浦区法院作为崇明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在花博会开幕前制定了《关于为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提供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从加强组织保障、优化立审执衔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等四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举措。    5月19日,杨浦区法院在花博会北园区正式挂牌设立“杨浦法院驻花博会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安排法官及法官助理轮班进驻巡回审判点,针对涉花博会知识产权纠纷,开展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司法确认、诉讼引导、就地开庭和判后答疑,并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增强驻展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链接    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程序,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诉讼成讼率。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经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仅凭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要经历以下两个流程:    第一步: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诉前阶段可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就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主持调解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主持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可以共同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行政调解协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严格审查,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存在瑕疵,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情形的,裁定驳回司法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