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所在公司未及时报送必要材料至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两次上诉又遭驳回。最终经检察机关多方协调化解,促使工伤报销管理中心重新启动受理程序。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其中,这起职工诉山西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入选了典型案例。
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鉴定属工伤
据最高检案例显示,焦某某是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山西某矿山装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清洁服务工作的职工,在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2017年4月18日,焦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工伤。
事故发生后,焦某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先后与肇事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与肇事方达成了一次性7.8万元的赔偿,但是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焦某某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经过法院调解,焦某某和用人、用工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
用人单位不及时报送材料职工申请工伤保险遭拒
在与肇事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沟通的同时,焦某某向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由于焦某某与用人单位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间矛盾激化,公司始终消极抵触将必要材料报送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导致相关材料的提交已经超出规定的受理期限,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焦某某不服,于2018年7月17日向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乙县人民法院提起对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行政诉讼。2018年10月19日,乙县人民法院认为,焦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但未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递交相关材料,其起诉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付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起诉。焦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焦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化解行政争议职工领8.7万余元工伤保险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由于该案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遂将此案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挂牌督办案件。本案的矛盾焦点在于焦某某与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间矛盾激化,公司始终消极抵触将必要材料报送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焦某某应按相关规定先向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但相关材料的提交已经超出规定的受理期限,需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请示决定。
检察机关向焦某某释法说理的同时,与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人社部门等多方沟通协调,召开由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组织的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案件化解,最终,某劳务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的批复受理焦某某的申请,重新启动受理程序。
2020年6月17日,申请人焦某某递交撤回监督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9月17日,焦某某按程序领取了8.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金。
最高检:持续加大此类行政争议监督力度
此次发布的另外4个典型案例分别是颜某某诉广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刘某诉新疆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谭某诉海南某市某区人社局、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和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检察监督案,侯某某诉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申请人诉求又具有一定正当性的,也可以根据个案实际,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以及促成关联民事争议达成和解、“一揽子”化解争议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据悉,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申诉案件800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占比超过80%。此类案件法律适用要求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原则性与现实工伤事故多样性的矛盾日益凸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劳动者一方诉讼能力弱,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张相军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续加大监督力度,更加注重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化解行政争议意识,着眼案结事了政和;更加注重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乡村振兴大局;更加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凝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