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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西乡塘法院审结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2-05-1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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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某、陈某向原告南宁市家丽怡康馨园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丽怡康馨园)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83586.6元及违约金3000元。


  今年60岁的李老太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即另一名被告陈某。1981年,李老太因受到惊吓导致精神异常。由于在家里无法妥善照顾,2009年3月,陈某某父女二人将李老太送至家丽怡康馨园进行护理疗养。


  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陈某某、陈某需每月按时向家丽怡康馨园支付相应费用,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的,则每日收取欠款总额0.5%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若因李老太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经鉴定后需变更护理等级时,家丽怡康馨园须告知其家属知情同意,护理费自护理等级变更之日起按规定标准收取。


  原告辩称,自入住以来,李老太的护理费均是由她年迈的父母支付,而其父母去世后,则是她的兄弟帮忙交了一段时间,两名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出过钱,还将李老太的退休金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太入住时属于二级护理,每月需支付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等费用共900元。直到2018年12月,李老太因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时医嘱载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9年5月、2020年5月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李老太被评定为重度失能,家丽怡康馨园将其护理级别变更为全护理。而随着需要投入的护理成本和时间精力越来越多,李老太的护理费也逐渐增加至每月3200元。


  原告表示,自2019年12月李老太的兄弟不再代为支付相应费用后,原告每月均通过微信将费用明细及费用变更事项发给被告,但被告不仅不按时支付费用,还对李老太不闻不问。经统计,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包括护理费、医药费、日用品费在内,李老太的各项费用共计8358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李老太入住原告处期间,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主张的费用均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部分费用过高且原告未与其沟通协商,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均积极联系,被告却一直采取消极态度。原告根据李老太的能力评估级别调整护理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让李老太入住原告处,可视为对相应费用的认可。关于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约定过高,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亦主动予以调整,但调整后的数额仍然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家庭亟须重视的问题。家庭成员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代为照顾,双方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自合同签订时正式建立。这不仅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充分保障入住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要求入住人家属主动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而非失去诚信,让养老机构承担损失。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亦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并不代表不用再履行义务,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是遗弃老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将受到法律惩罚。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不仅要解决纠纷,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夏梦审核: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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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西乡塘法院审结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05-10 16:14:33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某、陈某向原告南宁市家丽怡康馨园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丽怡康馨园)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83586.6元及违约金3000元。今年60岁的李老太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即另一名被告陈某。1981年,李老太因受到惊吓导致精神异常。由于在家里无法妥善照顾,2009年3月,陈某某父女二人将李老太送至家丽怡康馨园进行护理疗养。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陈某某、陈某需每月按时向家丽怡康馨园支付相应费用,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的,则每日收取欠款总额0.5%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若因李老太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经鉴定后需变更护理等级时,家丽怡康馨园须告知其家属知情同意,护理费自护理等级变更之日起按规定标准收取。原告辩称,自入住以来,李老太的护理费均是由她年迈的父母支付,而其父母去世后,则是她的兄弟帮忙交了一段时间,两名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出过钱,还将李老太的退休金据为己有。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太入住时属于二级护理,每月需支付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等费用共900元。直到2018年12月,李老太因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时医嘱载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9年5月、2020年5月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李老太被评定为重度失能,家丽怡康馨园将其护理级别变更为全护理。而随着需要投入的护理成本和时间精力越来越多,李老太的护理费也逐渐增加至每月3200元。原告表示,自2019年12月李老太的兄弟不再代为支付相应费用后,原告每月均通过微信将费用明细及费用变更事项发给被告,但被告不仅不按时支付费用,还对李老太不闻不问。经统计,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包括护理费、医药费、日用品费在内,李老太的各项费用共计83586.6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李老太入住原告处期间,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主张的费用均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部分费用过高且原告未与其沟通协商,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均积极联系,被告却一直采取消极态度。原告根据李老太的能力评估级别调整护理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让李老太入住原告处,可视为对相应费用的认可。关于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约定过高,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亦主动予以调整,但调整后的数额仍然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家庭亟须重视的问题。家庭成员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代为照顾,双方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自合同签订时正式建立。这不仅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充分保障入住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要求入住人家属主动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而非失去诚信,让养老机构承担损失。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亦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并不代表不用再履行义务,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是遗弃老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将受到法律惩罚。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不仅要解决纠纷,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