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探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建立“预告知”制度,采用“预处罚”措施,成功执行到位案款120万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襄阳某劳务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发展中心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一案立案后,经樊城区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于2021年1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发展中心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支付劳务公司100万元,余款于2022年2月25日付清。
然而,履行期限已至,河南某发展中心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履行上述协议。经调查并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该发展中心尚在继续经营,具备履行能力,但如果直接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可能对其后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更容易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经合议庭评议并呈报审批,樊城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发展中心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发展中心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仍不履行或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罚决定书。
预处罚通知书送达后,河南某发展中心很快主动联系了执行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将120万元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同时承诺尽快支付余款。
“预告知”制度的尝试,突破了固化的强制措施惯性思维,实现了在法治的框架下为企业松绑,既彰显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空间,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让被执行人既感受到公正司法的力度,又感受到善意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