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科技在产业中的运用,意味着一个新的产业时代已经来临,世界经济正在大步跨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经济时代。在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已经充分地渗透和应用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世界主要的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均将发展数字经济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在我国,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有力助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
数字经济时代引发新一轮市场变革
在新一轮的全球化发展浪潮中,世界各国都开始受到数字化发展的影响。相对于工业经济时代而言,数字经济时代不仅会沉淀大量数据,而且涉及的幅面和深度更大,带来了经济结构变革,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产生了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增值。基于当前的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势态,可以预测到2030年数字经济体将服务全球70亿消费者,占全球人口总数的82%;为全球提供17亿个就业机会,约为世界500强雇员总数的20倍。一批在全球具有影响力的数字经济体企业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方式,对市场竞争也产生深刻影响。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95年至2003年是“网站为王”阶段,主要强调利用关键技术,例如网站、台式机和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汇集,并通过互联互通来为客户提供所需信息,降低搜寻成本;2004年至2014年是“服务制胜”阶段,随着在线支付和物流信息技术的兴起,开始注重服务来形成差异化,通过提升服务品质来实现“留客”,增加企业盈利能力;2015年之后是“流量竞争”阶段,随着二维码、智能手机、APP等技术正在改变整个社会,市场竞争开始变成对用户注意力的争夺,即谁能吸引客户注意力,谁就有流量,谁有流量,谁就有一切。在新经济时代,互联网的本质也成为流量生意,而吸引消费者的关键就是内容,使得互联网公司都开始将内容建设放在首位。
当前,跨界经营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常态。随着跨界思想逐渐渗透进入互联网行业,更多的“互联网+”的新业态形式也开始出现,不仅推动着相关产业的结构转型和升级,也引领着新一轮竞争。在数字经济时代,竞争不再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个体竞争,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体系竞争成为一种新现象。以平台体系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形态正在逐渐成为新经济领域发展的重点,覆盖的范围繁多且层出不穷,对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和突出,也催生出新一轮的平台经济浪潮。平台体系能够很好地整合消费者、服务企业、支付机构等不同组织和机构的信息,促进主体间的信息流动并形成和创造海量信息,进而实现信息的供给与需求间的匹配,显著降低其中的搜寻、试错、匹配等成本。
互联网行业发展给市场监管带来新挑战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为社会生活提供便利化服务,而且也相应提高了信息活动的质量,创造出一些新的业态形式来满足日益增长和差异化的社会需求,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互联网行业依然还是属于正在成长的新生事物,在为国家、社会、产业、企业和大众等带来现实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回避当前所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
首先,实践先行导致法律配套不足。数字经济时代的特点之一就是突破了以往的固定模式,各种商业模式不断被创造出来,尤其是基于产业融合的新业态层出不穷,然而国家层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又主要是针对传统业务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难以对新生成的实践活动产生及时的规制和约束。尤其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规范的制定、发布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历经特定的流程,导致法律法规常常滞后于市场创新。如果用传统的行业监管方法,则难以适应和有效执行,其直接结果是要么是相关业务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要么是行政部门采取“一刀切”的刚性管理机制,容易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
其次,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认定较为模糊。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平台在给大众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会因为渠道、销售方式等,成为伪劣产品的集散地,例如部分电商平台虽然能够提供一些低价的产品,但也有一些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于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准入门槛不高、约束力度不足,不具备相应运营许可或资质认证,很难提供保障义务和服务质量。例如,一些外卖平台对食物、餐具等缺乏专业性的鉴定,且难以实现有效的监控,容易造成重大的食品健康安全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大部分都是信息资产,并不存在实物资产,即使投入了相应的资源,依然得不到任何抵押或者担保。如果在平台体系中无法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了信息失真,就会给企业、平台参与者等带来巨大损害,很容易导致失控局面。必须看到,完全依靠平台企业的自身管理机制很难去完全应对可能产生的各种现实问题,并不能完全保障平台的有序运转。随着平台企业所面临的新现象、新问题越来越复杂,不能完全由平台企业来承担一切责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件来界定相关方的责任。
立足实践加大市场监管创新力度
针对互联网产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政策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创新,才能为企业的创新活动和日常业务运营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是以包容的态度对待市场业态创新。数字经济一个最大特点就是高频、颠覆性创新,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监管必须以保护和促进创新为重要目标,对于数字经济涌现出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要本着保护和鼓励的原则来进行监管。尤其是很多平台企业的创新会形成业态多元化,突破了原有的细分管理模式,导致不能与现有的制度法规等相匹配,容易出现扼杀创新业态的不利局面,使得创新活动极易失败。对于一时看不清楚的问题不妨先放一放,尽可能避免贸然出手伤及市场创新,特别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市场监管措施,更要慎重。
二是针对市场乱象问题做好具体分析。针对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乱象,需要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来加以处理。例如,现在很多的平台企业开始构建征信系统,试图获得更大的价值,其中也涉及一些与制度规范相关的风险问题,尤其是对于个人信息的滥用,极易给社会稳定和安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这些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不能让普通企业共享政府资源来建立征信数据库,而是要通过政府授权的形式来进行。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事件,必须进行追责和严查。同样,数字经济市场存在的屏蔽封杀、排他交易、低价竞争、价格歧视等乱象,也需要进行必要的规范。
三是利用多元共治来创新市场监管模式。面对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是打造能够进行自我持续成长的生态系统,建立良性发展的商业生态圈。要维持互联网行业的活力、协调、均衡和稳定运行,就必须推动监管机制创新,可以考虑通过特定的组织制度安排,以合作、协调等方式参与到基于生态化和平台化的多边协同治理活动中。
(王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