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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时间:2021-08-1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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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九十六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立足人民法庭职责定位,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湖北、助推乡村振兴、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定分止争;支持、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诉讼与非诉讼解纷工作的衔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辖区平安建设;服务保障法治乡村建设;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决策参考;参与其他与审判职能相关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三、人民法庭应当完善诉讼便民利民服务网络,建立诉讼服务窗口,运用网上立案、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方式,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实行简案快审、调判结合,做好审判执行相关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四、人民法庭应当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对接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作用。


  五、人民法庭应当把法治宣传、法治教育贯穿在诉调工作过程中,依托司法裁判强化规则引领,树立良好价值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与德治、自治融合;通过依法公开审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形式,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引领向上向善时代风尚,促进社会文明建设。


  六、人民法庭应当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参与辖区平安建设,助力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对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中心,下沉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协同做好矛盾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沟通和前端预防化解联动工作。


  七、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涉农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保护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专业服务公司、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八、人民法庭应当结合审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普遍性或者突出问题,可以向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专项报告或者依程序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基层组织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九、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乡镇、街道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将人民法庭作为成员单位,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联防联调体系中的作用,注重听取人民法庭对平安建设工作的专业意见,将听取、采纳司法建议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等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考评内容。


  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投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员不足的问题,依法加强人民法庭公共安全保障,将保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平安法治湖北、法治乡村建设考核内容。


  十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人民法庭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机制;依照法定职责,统筹审判工作和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需要,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创新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坚持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下沉,加大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建立人员向案件数量多、基层治理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倾斜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落实职业保障措施,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法庭队伍激励关怀机制,将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法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引导、安排相关专门人才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培养优秀青年法治人才的实践基地。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和创新,在人民法庭中选择若干试点单位,培育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荆楚特色品牌,形成一批可推广的经验。


  十二、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公民应当支持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依法开展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各类媒体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宣传,加大对司法典型案例的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三、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大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度。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向人大代表通报人民法庭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邱阳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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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来源:湖北日报 2021-08-10 11:16:17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六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立足人民法庭职责定位,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湖北、助推乡村振兴、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定分止争;支持、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诉讼与非诉讼解纷工作的衔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辖区平安建设;服务保障法治乡村建设;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决策参考;参与其他与审判职能相关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三、人民法庭应当完善诉讼便民利民服务网络,建立诉讼服务窗口,运用网上立案、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方式,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实行简案快审、调判结合,做好审判执行相关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四、人民法庭应当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对接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作用。五、人民法庭应当把法治宣传、法治教育贯穿在诉调工作过程中,依托司法裁判强化规则引领,树立良好价值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与德治、自治融合;通过依法公开审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形式,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引领向上向善时代风尚,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六、人民法庭应当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参与辖区平安建设,助力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对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中心,下沉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协同做好矛盾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沟通和前端预防化解联动工作。七、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涉农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保护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专业服务公司、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八、人民法庭应当结合审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普遍性或者突出问题,可以向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专项报告或者依程序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基层组织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九、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乡镇、街道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将人民法庭作为成员单位,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联防联调体系中的作用,注重听取人民法庭对平安建设工作的专业意见,将听取、采纳司法建议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等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考评内容。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投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员不足的问题,依法加强人民法庭公共安全保障,将保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平安法治湖北、法治乡村建设考核内容。十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人民法庭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机制;依照法定职责,统筹审判工作和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需要,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创新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坚持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下沉,加大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建立人员向案件数量多、基层治理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倾斜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落实职业保障措施,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法庭队伍激励关怀机制,将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法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引导、安排相关专门人才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培养优秀青年法治人才的实践基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和创新,在人民法庭中选择若干试点单位,培育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荆楚特色品牌,形成一批可推广的经验。十二、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公民应当支持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依法开展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各类媒体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宣传,加大对司法典型案例的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十三、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大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向人大代表通报人民法庭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