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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出台新规 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1-12-1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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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12月16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


  专家认为,《通知》将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规范性


  《通知》指出,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信用卡价格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和前提是明码标价、事前披露,总的方向是为老百姓带来成本越来越低、更加便利的金融产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等均表示将坚决促进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将积极落实监管部署,快速响应文件要求,扣紧压实责任链条,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在监管框架下积极创新产品服务。”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总裁陈明称。


  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20%


  《通知》要求,银行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过20%,整改后仍超出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在授信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银行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把发卡量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这一方面导致产生大量无效卡,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存在无效卡被不法分子利用等潜在风险。此外,大力发卡可能导致客户准入门槛下降、过度授信等问题,会加大银行的信用风险。


  对商业银行来说,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下一步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对不合规行为加快整改。特别是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应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


  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并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应当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要求银行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在外部合作行为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针对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分别设置集中度指标。合作发放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前述负责人介绍,一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利用联名卡的形式把两类金融业务或产品在联名卡的名义和框架下组合成了一个信贷类的产品,这种产品对持卡人准确认知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主体、息费方案等造成困惑。联名卡应回归本源,在信用卡的基础上为持卡人提供其他非金融方面的权益性的服务和功能。


  此外,《通知》明确提出将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


责任编辑:邱阳审核:金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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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出台新规 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12-17 09:53:20
      银保监会网站12月16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专家认为,《通知》将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规范性《通知》指出,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信用卡价格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和前提是明码标价、事前披露,总的方向是为老百姓带来成本越来越低、更加便利的金融产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等均表示将坚决促进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将积极落实监管部署,快速响应文件要求,扣紧压实责任链条,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在监管框架下积极创新产品服务。”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总裁陈明称。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20%《通知》要求,银行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过20%,整改后仍超出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在授信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银行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把发卡量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这一方面导致产生大量无效卡,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存在无效卡被不法分子利用等潜在风险。此外,大力发卡可能导致客户准入门槛下降、过度授信等问题,会加大银行的信用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下一步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对不合规行为加快整改。特别是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应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并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应当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要求银行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在外部合作行为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针对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分别设置集中度指标。合作发放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前述负责人介绍,一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利用联名卡的形式把两类金融业务或产品在联名卡的名义和框架下组合成了一个信贷类的产品,这种产品对持卡人准确认知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主体、息费方案等造成困惑。联名卡应回归本源,在信用卡的基础上为持卡人提供其他非金融方面的权益性的服务和功能。此外,《通知》明确提出将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